福建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松溪县旧县乡六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724民初548号
原告:福建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河东乡河东小学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062295297B。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松溪县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松溪县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溪县旧县乡六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松溪县旧县乡六墩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724ME1027927J。
法定代表人:王朝有,男,该村村主任。
原告福建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溪县旧县乡六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福建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2元,减半收取计1966元,由福建辰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爱
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