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01民初1645号
原告:***,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36号华汇广场515室。
法定代表人:高国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廖新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澳**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贺建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余美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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