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4民初339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洁,新疆元正盛业(霍尔果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告: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肖瑞新,公司总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新工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益民西街1868号。
法定代表人:谢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工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新工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900元的资产(具体以网络查控为准)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新工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110,900元的财产(具体以网络查控为准),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74.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江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凌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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