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123民初218号
原告:***,女,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
被告:石河子市美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石河子市26小区建设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淑霞,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盛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延安路709-13号。
法定代表人:吴雪莲,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肖瑞新,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石河子市美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盛淮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保    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木合热皮叶·艾牙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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