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5民初579号
原告: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沙漠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姑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5年7月1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地区。
被告: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第三人:***,男,1969年1月2日出生,住新疆和田市。
原告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沙漠枣业有限公司、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2,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因涉案工程款事宜与策勒县人民政府、新疆沙漠枣业有限公司、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另行达成协议,现原告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