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334号
原告:乌鲁木齐疆淮暖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太原北路562号1栋1层3**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托克逊县工业园区第三辅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乌鲁木齐疆淮暖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疆中泰化学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疆淮暖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疆淮暖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疆淮暖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标的4439318.66元,变更诉讼标的为12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42314.55元),现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42264.55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
审判员 韩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