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7915号 原告: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明,男,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345,971元,应收案件受理费6,489.56元(原告已预交3,244.78元),现减半收取3,244.78元,由原告新疆中泰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