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三初字第1231号
原告: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杰邦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新疆杰邦产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恒信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的25元退还给原告。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范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井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