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6民初2137号
原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邱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传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里木·***,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里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采暖热费5625.84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里木·***系供应热力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供热服务,但被告却未向原告支付2016-2019年度的暖气费。截至2019年度供暖期结束止,被告共拖欠原告热力费5625.84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由于原告立案后未向法庭提供被告阿里木?***的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告阿里木?***的具体情况及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