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7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厦门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宣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中亚北路418号天工鼎胜汽配城9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韩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2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818646.75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818646.75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4执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建   忠
审判员       李国华
审判员       马卫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帕尔哈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