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6民初833号 原告: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中亚北路418号天工鼎盛汽配城9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厦门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为1,567,571.91元,后原告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9,454.07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向原告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退还9,429.07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