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渭南市华州区明全苗木专业合作社与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财保115号 
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明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荣,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张世海。
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39211.2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939211.20元)作为担保。西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交书、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39211.2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XX社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惠 海 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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