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3民初2387号之一
原告:大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西,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阿拉善盟超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渊,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世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大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阿拉善盟超越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大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晓 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 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