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新万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23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唐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飒,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房。
法定代表人:张世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新万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房春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华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新万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申请人陕西华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申请,我院以 (2020)陕0102执保964号案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0887)存款及被申请人陕西新万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支行(账号:X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352240.5元。现申请人陕西华旭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1)陕0102财保7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0887)存款及被申请人陕西新万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XX支行(账号:XXXXXXXXX)存款共计人民币352240.5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沈   颖
 
 
  二0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