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龙旺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1号民初11829号 原告:陕西龙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龙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就白鹿原美丽乡村项目廊架分包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白鹿原美丽乡村项目廊架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总价为4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案涉工程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白鹿原美丽乡村项目廊架分包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实施案涉项目的廊架安装,被告按阶段支付相应工程款,合同包干价为45000元。合同第三条结算及付款方式为:1.产品通过甲方(被告)最终验收合格后,甲方再支付至结算总金额的95%;2.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给乙方(原告)。被告在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1月9日分别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白鹿原美丽乡村项目廊架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完成了施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长期拖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8000元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大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龙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0元,并承担该款项逾期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21元,由被告承担,连同上述费用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