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兵1101民初1019号
原告新疆永通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聚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永通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永通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永通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