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5517号
原告:新疆永通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开区黄山街81号一品九点阳光商住小区7栋15层商业1501号房至15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比伊努尔·托合提艾力,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昆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净水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808号怡和大厦1栋A座写字楼7、8、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永通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昆仑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永通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永通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