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南通源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304民初1631号
申请人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50000元冻结或对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435000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江
书记员  朱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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