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03民终760号
上诉人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视野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富泰公司支付新视野公司工程款8594637.94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富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依据方正涛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11月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款,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一、原审判决依据方正涛与富泰公司于2017年11月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款,确有错误。1.2017年9月7日,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工程签订《银河中心2#楼公寓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单卫户型单套价款为55000元,双卫户型单套价款为57000元,该施工合同加盖了双方公司的公章,应为认定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唯一依据,而补充协议仅有方正涛签字,并未加盖新视野公司的公章,因此方正涛签订的补充协议不能视为新视野公司的意思表示。2.从职责权限上看,《银河中心2#楼公寓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已明确约定方正涛为上诉人项目经理,富泰公司对方正涛的身份也是明知的,因此方正涛仅能从事项目经理的管理职责,其不能从事超越其职责权限的行为。3.从内容上看,方正涛签订的补充协议已经对工程价款、建设工期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在上诉人没有明确授权,且富泰公司对方正涛的身份明确知晓时,方正涛无权代表新视野公司签订该补充协议,富泰公司主观上并非善意,方正涛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补充协议不应适用于新视野公司。二、原审判决将富泰公司转账支付方正涛的款项、方正涛收取的承兑汇票黄辉收取的款项及富泰公司代付的款项合计4890000元计入新视野公司的工程款,并在富泰公司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属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1.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而言,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为富泰公司,承包人为新视野公司,方正涛和黄辉并不是富泰公司的合同相对方,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只能支付给新视野公司,不应支付给第三方。2.从工程款支付的交易习惯而言:(1)新视野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转账支付富泰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因此富泰公司知晓新视野公司银行账户信息,(2)2017年12月27日、12月29日、2018年1月16日富泰公司前期分别支付涉案工程20万元、20万元、30万元,该款项均是直接转账支付至新视野公司银行账户,该账户为新视野公司原先支付富泰公司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并且新视野公司出具了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说明富泰公司已经形成向新视野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交易习惯;(3)富泰公司陈述的支付方正涛款项具体为:2018年2月13日向方正涛尾号7456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09059元,方正涛领取银行承兑汇票890941元,2018年3月27日方正涛领取银行承兑汇票60万元,2018年3月28日向方正涛尾号7456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4万元,2018年4月11日方正涛领取银行承兑汇票664637.94元,2018年5月15日方正涛向戚海鑫借款20万元,富泰公司将2018年2月1日黄辉领取承兑汇票50万元,2019年2月2日代付农民工工资5万元也计入工程款。在前述付款期间,富泰公司于2018年3月8日、4月11日、4月28日分别转账支付工程款50万元132362.06元、40万元至新视野公司银行账户,也就是说,当事人并没有形成向方正涛和黄辉支付工程款的意思表示或习惯,否则,富泰公司不可能在直接支付方正涛和黄辉工程款后再行多次将工程款支付至新视野公司银行账户。(4)方正涛出具的加盖“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蚌埠银河中心公寓楼装饰工程项目部(此印章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印章的收据不能作为认定新视野公司收到款项的依据,理由是:①富泰公司前期支付给新视野公司的工程款,新视野公司均出具了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这是符合财务基本常识和要求的规范做法,富泰公司对此也是明确知晓的;②新视野公司从未刻制和使用过印文为“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蚌埠银河中心公寓楼装饰工程项目部(此印章签订经济合同无效)”的印章,印章本身真实性存疑,并且事实上也不存在“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蚌埠银河中心公寓楼装饰工程项目部”的账户,款项更不可能汇入到项目部账户中;由该印章出具的收据不能认定为新视野公司收款;③退一步说,该印章印文括号已备注“此印章签订经济合无效”,即使能够认定该印章的真实性,那么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原则,连签订经济合同都无效的印章,其更不能用于收取工程款并出具收据,因此方正涛以该印章出具的收据不能作为认定新视野公司收到款项的依据。3.从收款权限上而言:(1)方正涛仅是新视野公司项目经理,并无收取权限,富泰公司对此应当知晓,新视野公司前期也是将工程款支付至新视野公司银行账户,在新视野公司没有明确授权方正涛代为收取工程款的情形下,富泰公司擅自支付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与新视野公司无关;(2)黄辉与新视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新视野公司更没有授权黄辉代为收取工程款,因此富泰公司支付黄辉的款项不能认定为新视野公司的收款。4.从款项性质上而言:(1)2018年5月15日的20万元,系方正涛向戚海鑫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不是工程款;(2)2019年2月2日代付的农民工工资5万元,仅有承诺书,并无支付凭证,无法看出与涉案工程和上诉人存在何种关联,不能认定为富泰公司收款。5.新视野公司在得知富泰公司擅自向方正涛和黄辉支付工程款后,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因此新视野公司从未认可富泰公司的付款行为,更未默示富泰公司的付款行为。三、原审判决未依据客观事实认定未全部完工54套的工程款,属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当事人当庭陈述及举证,以及南京仲裁委员会(2019)宁裁字第944号仲裁裁决,能够确认涉案工程,新视野公司全部完工153套,其中单卫户型103套,双卫户型50套,未全部完工54套,其中单卫户型33套,双卫户型21套,做了水电、吊顶等基础工作及框架。2.《银河中心2#楼公寓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已约定单卫户型单套价款为55000元,双卫户型单套价款为57000元,为固定单价合同,富泰公司也举证未全部完工54套另行发包给蚌埠市锦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后续施工,固定总价1200000元,因此新视野公司就该54套施工的工程价款应为1812000元(计算方式:55000元/套*33套+57000元/套*21套-1200000元)。四、原审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程序违法,严重损害新视野公司合法权益,新视野公司对原审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持疑。
富泰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盖有“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蚌埠银河中心公寓楼装饰工程项目部”印章及项目经理(代理人)方正涛签字的协议、收据、来往函件合法有效。1.工程承包一般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以项目经理为首组成一个项目经理部。工程项目部是公司成立的临时机构,为工程而存在,工程竣工则解散。工程项目部是由工程承包人委派,具体履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部门。因此,项目部对外签订合同如产生民事责任,由公司法人承担。项目经理部是承包人为了履行某一具体的建设工程合同,便于施工进度、质量进行直接管理而组建的特定工程的临时性管理团队。因项目部所在地往往与公司所在地不一致,司法实践中,项目部对外签订大量民事合同,如购买水泥、钢材、租赁脚手架、劳务分包等,大多加盖项目部公章,加盖公司合同章不太可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5条规定,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工程项目部有组织施工、材料采购、人员安排、资金使用、利益分配等权利,由工程项目部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项目经理对外签订合同是有效的。新视野公司承包蚌埠银河中心2号楼精装修工程而设立项目部,指定方正涛为项目经理及合同履行的代理人,新视野公司与富泰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盖有“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蚌埠银河中心公寓楼装饰工程项目部”印章及项目经理(代理人)方正涛的签字是合法有效的。2.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2月2日,答辩人共支付新视野公司银河中心2#楼公寓工程款4890000元,其中300余万元转给项目经理方正涛或其提供的账户,承兑汇票有方正涛的签字,收据盖有“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河中心工程项目部”印章予以证实。新视野公司的请款单、进度款申请表、工程施工进度计划都是项目经理方正涛签字,盖有“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河中心工程项目部”印章。特别是2018年4月11日答辩人的付款,2018年4月10日,盖有“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河中心工程项目部”印章及方正涛签字的请款单,请款金额为80万元,该80万元中的132362.04元转入新视野公司的账户,664637.94元由方正涛签字领取承兑汇票。3.2017年11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单卫户型单套价格由55000元调整为49200元,双卫户型单套价款由57000元调整为51200元,调整每套价款的原因是新视野公司无力对蚌埠银河中心2号公寓楼精装修NALC隔层进行施工。答辩人另行就该部分工程承包给江阴天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旭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装施工,这两家公司也是由新视野公司的项目经理方正涛介绍的,答辩人共支付材料款、安装费120余万元。2018年6月30日,在新视野公司单方撤场的情况下,新视野公司仅完成协议中的153套,剩余的装修工程答辩人不得不另行承包给他人施工。对未完成的54套,新视野公司称进行了部分装修,并要求对部分装修的工程量予以鉴定,在禹会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后,新视野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4.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蚌埠市蚌山区新顶装饰材料经营部货款1335元及利息,依据就是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庭审提交的有方正涛签字的“请款说明(复印件)”,总金额为101335元,方正涛付款100000元。南京仲裁委员会(2019)宁裁字第944号裁决书,裁决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蚌埠卓弘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55550.15元及违约金,依据就是加盖了印文为“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河中心工程项目部”印章的五份结算清单,金额总计2226215元。蚌埠卓弘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已收到款项1082031元,其中方正涛向蚌埠卓弘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克雷转款370000元,付现金282031元;新视野公司仅转款430000元。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视野公司支付顾维冲工程款319523.88元,依据是项目章的真实有效及方正涛签字的法律效力。三份裁判文书已生效,货款也已支付。三、一审法院解除新视野公司财产保全措施,程序合法。
新视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富泰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2、判决被富泰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0000元;3、判决富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及保全费用。
富泰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新视野公司支付富泰公司经济损失、违约金共计390526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7日,新视野公司与富泰公司签订《银河中心2#楼公寓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富泰公司将蚌埠市银河中心2#楼公寓精装修工程发包新视野公司施工,承包形式为包干价,单套合同价款为单双卫不同价格,单卫户型单套价款为55000元,双卫户型单套价款为57000元,暂定精装修套数为226套。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新视野公司支付富泰公司履约保证金50万元,履约保证金将根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度分批返还。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是根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度,按此例支付,并视投诉率高低,扣留工程款总价的5%或8%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为2年。合同约定了工期是60天,工期提前予以奖励,超期予以处罚。合同签订后,新视野公司依约进场施工。2017年11月,新视野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正涛与富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将原合同约定的施工套数变更为210套,价格调整为单卫每套49200元,双卫每套51200元,施工总价款也相应予以了调整。2018年6月,新视野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正涛与富泰公司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新视野公司表示对未完成的54套无法继续施工。根据双方对工程量的最终统计,新视野公司实际完成装修153套,其中单卫103套,双卫50套,未完成的54套,其中单卫33套,双卫21套。按调整后的价格,已完成的工程量的总价款为7627600元。在富泰公司陆续支付款项的过程中,截止2019年2月,富泰公司共支付工程款4890000元,其中3640000元转给方正涛或其提供的账户,其余工程款支付给新视野公司,至此,富泰公司尚欠新视野公司工程款2737600元。新视野公司索要无果,诉至法院。审理中,对未完成的54套,新视野公司称进行了部分装修,并要求对部分装修的工程量予以鉴定,但在该院要求其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后,新视野公司没有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富泰公司以新视野公司延误工期为由提出反诉,后撤回反诉。
一审法院认为,新视野公司与富泰公司签订《银河中心2#楼公寓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原定精装修公寓房套数为226套,并约定了价格,后又通过补充协议对价格进行了变更,为单卫每套49200元,双卫每套51200元。根据双方对工程量的最终统计,新视野公司实际完成装修153套,其中单卫103套,双卫50套,按调整后的价格,工程款总价款为7627600元,富泰公司已支付新视野公司4890000元,尚欠工程款2737600元。对新视野公司要求未付工程款利息,因2018年6月,新视野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正涛与被告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新视野公司表示对未完成的54套无法继续施工,故该院认为利息的计算,应以此为节点,从2018年7月1日起计算为宜。对新视野公司要求富泰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返还投标保证金诉请,该院予以支持。对未完成的54套,因新视野公司没有提交具体的工程量,无法确定其工程款,故该院对新视野公司要求富泰公司支付未完成的54套工程款的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737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737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被告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400元。由原告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4472元,被告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2928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富泰公司应支付新视野公司多少工程款。具体分述如下: (一)关于案涉工程单价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中,2017年9月7日新视野公司与富泰公司签订了《银河中心2#楼公寓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方正涛作为新视野公司委托代理人及项目经理在上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名,全程负责项目施工;2017年11月23日方正涛与富泰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书》。从上述合同的内容分析,鉴于2017年9月7日新视野公司与富泰公司签订的《银河中心2#楼公寓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装修工程内容、工程量、开竣工日期、合同总价、工程进度款、质量保修金等条款具有不确定性,新视野公司委托代理人方正涛于2017年11月23日与富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对前述合同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载明了合同单价变更的原因是富泰公司将原属新视野公司施工范围的隔层搭设铺装工程改由案外人南京旭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江阴天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施工,方正涛签名予以认可,富泰公司基于2017年9月7日新视野公司与富泰公司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方正涛身份为“乙方项目经理”及“乙方委托代理人”,有理由相信方正涛与其缔结《补充协议书》是履行新视野公司项目经理的职务行为;从合同履行情况分析,富泰公司提交了案涉隔层搭设铺装工程合同实际由南京旭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江阴天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的证据,新视野公司没有提交已对案涉施工合同中的隔层搭设铺装工程进行了施工的证据,故富泰公司不应支付新视野公司未实际施工的隔层搭设铺装工程的对价,新视野公司请求富泰公司按照2017年9月7日《银河中心2#楼公寓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的包括隔层搭设铺装工程在内的包干单价给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富泰公司转账给方正涛或其直接领取承兑汇票金额2404637.94元、黄辉领取承兑汇票金额500000元、方正涛向戚海鑫借款200000元、富泰公司代付农民工工资50000元、抵扣罚款3000元应否计入工程款的问题。经查,2017年9月7日新视野公司与富泰公司签订的《银河中心2#楼公寓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没有明确委托代理人方正涛的代理权限,亦没有约定新视野公司的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而是约定了“本工程合同总价均按现金结算。现金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均视为现金支付”。从合同履行情况分析,新视野公司除了通过代理人方正涛履行了施工合同,还直接接收了富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732362.06元、支付了富泰公司工程保证金和部分供应商的材料款,表明新视野公司对于方正涛的施工情况和工程进度是知情的,对于方正涛以其名义进行施工的行为给予了支持配合。富泰公司收到了加盖“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蚌埠银行中心公寓楼装饰工程项目部(此印章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和方正涛个人签名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请款单》、《银河中心公寓楼(2#楼)装饰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加盖新视野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加盖“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蚌埠银行中心公寓楼装饰工程项目部(此印章签订经济合同无效)”和方正涛个人出具的收据,富泰公司有理由认为,富泰公司转账给方正涛或其直接领取承兑汇票金额2404637.94元是支付给新视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经理的工程款。富泰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黄辉的身份是“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蚌埠银行中心公寓楼装饰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同时,方正涛于2018年4月11日、2018年6月10日均向富泰公司书面确认,将黄辉领取的承兑汇票金额500000元计入工程款,故该款应计入工程款。方正涛向富泰公司工作人员戚海鑫借款200000元,是戚海鑫按照方正涛的借条指示,将该款直接汇入方正涛银行账户,同时,方正涛于2018年6月10日已将戚海鑫借款200000元计入工程款,故该款应计入工程款。富泰公司作为业主,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50000元,符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且方正涛于2018年6月10日已将富泰公司垫付工人工资款50000元计入工程款,故该款应计入工程款。2018年4月11日方正涛向富泰公司出具的收款4240000元的承诺书表明,其认可富泰公司从工程款中抵扣3000元罚款的行为,即新视野公司以其免交3000元罚款换取对富泰公司“已付工程款3000元”的认可。由上,能够认定富泰公司已付工程款、借款、代付款、抵付3000元罚款的金额合计489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富泰公司共支付工程款4890000元于法有据,新视野公司在以方正涛完成的全部工程量主张权利的同时,意图否定方正涛在施工中作出的部分对其不利的意思表示,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新视野公司主张的方正涛未完工的54套公寓的工程款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新视野公司虽未按照一审法院要求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但新视野公司二审中陈述没有申请鉴定的原因是“其认为该54套不需要进行鉴定,因为54套总的装修价款是固定的,双方没有约定工程量计价的明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据现有证据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其对应价款进一步进行审查。富泰公司提交的银河中心2号楼公寓楼装饰项目“19-21层柜子、榻榻米工程量结算清单”载明,蚌埠卓弘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0日将合计437120元的54套橱柜材料交予“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蚌埠银行中心公寓楼装饰工程项目部”,2018年6月11日《会议纪要》载明,“方正涛先生明确表态因其自身原因,缺乏资金,故无法继续施工及安装,19-21层后续精装工程无法继续履约”、“后续公寓精装工程具体什么时间能完工:方正涛先生自动放弃继续履约,故其要求及同意工程结算(决算),退场手续办理。”因双方并未办理新视野公司退场后的工程结算(决算)手续,故可依据上述证据,并综合考虑案涉合同价款约定、54套未完工公寓工程量占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的比例、富泰公司支付的另找他人完工的54套公寓工程款的金额等事实以及当事人提交的54套未完工公寓的工程进度的相关材料,认定方正涛未完工的54套公寓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为437120元。新视野公司认为上述费用仅为材料费,还有框架、吊顶、水电、柜架等基础性工程量对应的价款应予计算,该54套未完项目的工程价款应为合同包死价扣减富泰公司支付锦城公司进行后续施工的工程款1200000元。本院审查认为,南京仲裁委员会(2019)宁裁字第944号裁决书表明,“19-21层柜子、榻榻米工程量结算清单”载明的437120元是包含材料、安装和运输费用的总价款,无需另计安装费用;新视野公司以合同包死价扣减富泰公司支付锦城公司进行后续施工的工程款1200000元主张工程款,因上述计价方法仅属于推论或者类比,对于本案54套未完工程价款的确定,仅有参考意义但不具有确定意义,鉴于新视野公司未举证证明方正涛未完工程的施工范围、工程量对应的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应由新视野公司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新视野公司超过437120元的未完工程价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富泰公司认为,在南京仲裁委员会(2019)宁裁字第944号案件中,新视野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19-21层柜子、榻榻米工程量结算清单”不予认可,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且“19-21层柜子、榻榻米工程量结算清单”载明,54套橱柜门板没装、其中有4套A双卫材料已到未安装,未安装的工程量对应的价款应予扣除。本院审查认为,南京仲裁委员会(2019)宁裁字第944号裁决书对蚌埠卓弘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19-21层柜子、榻榻米工程量结算清单”予以采纳,该证据可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19-21层柜子、榻榻米工程量结算清单”载明的437120元是包含材料、安装和运输费用的总价款,富泰公司虽未在该清单上签字确认,但富泰公司已将该证据作为己方证据在一审中提交,表明富泰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该清单虽注明部分门板等材料未安装,但并不代表蚌埠卓弘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事后没有进行补充安装,即便蚌埠卓弘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没有进行补充安装,考虑案涉工程进度已进行到合同约定的柜体材料安装阶段,必然存在前期基础性施工工程量,本院以结算材料款437120元认定未完工的工程价款,能够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故本院对富泰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富泰公司应合计支付新视野公司工程款2737600元+437120元=3174720元。 新视野公司上诉对一审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新视野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富泰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禹会区法院(2020)皖0304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该判决书已对方正涛签字和上诉人项目印章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第二组证据、“江苏新视野精装修工程款”情况说明一份,证明:①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5月10日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向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指派的银河中心项目经理提供的账户和支付的汇票等,工程款共计484万元;②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开具收据120万元,实际收到转账是1732362.06元,364万元由项目经理方正涛签字及盖有新视野公司项目部印章的收据364万元;③2018年2月1日由黄辉签字领取的汇票50万元,黄辉是新视野公司蚌埠项目部的现场负责人之一,有项目经理方正涛签字确认,该笔款项用于蚌埠银河中心精装修工程;④2018年5月15日,由戚海鑫个人账户转给方正涛账户的“借款”20万元,适用于蚌埠银河中心2号楼公寓精装修工程。第三组证据、通知5份及照片、工程联系单、防水工程验收记录表及照片若干,证明:①富泰公司与新视野公司之间往来的部分文件,证明黄辉是新视野公司蚌埠项目部的现场负责人之一;②工程联系单、防水工程验收记录表中的“施工单位签字处”有“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蚌埠银河中心公寓楼装饰工程项目部”印章和黄辉的签字。第四组证据、两份承诺书的原件,一份是江苏新视野公司向富泰公司出具的廉洁协议书、承诺书,另一份是加盖“蚌埠市禹会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印章的承诺书,证明:①新视野公司向富泰公司承诺: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等情况,该公司将无条件接受富泰公司代扣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民工工资及材料供应商,并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并愿意承担50000元的经济处罚;②富泰公司经蚌埠市禹会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确认,为案涉工程垫付5万元工人工资。 新视野公司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份判决书并没有认定项目部印章的合法性、效力,该份判决书系依据2020年9月5日顾维冲找到项目经理方正涛签字后补充做的结算来判决的,自始至终未认定项目部印章的合法有效性,南京仲裁委的案件以及蚌山区法院的案件也均未认定项目部印章的存在及其合法有效性;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情况说明上的签名是否是方正涛的签名无法确认,即使该情况说明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方正涛个人的收款行为和黄辉的收款行为得到了新视野公司的授权,富泰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时存在交叉支付的情况,进一步说明富泰公司对于方正涛及黄辉的收款权限存在不确定性,富泰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该情况说明不能达到富泰公司的证明目的;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在相关的通知中仅有富泰公司工程部的印章,黄辉的签字是代表何方无法确定,工程联系单及验收记录表中虽然盖有项目部印章,但是新视野公司对于该印章的效力自始未予认可,并且由于双方公司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方正涛为项目经理,而黄辉与新视野公司之间也并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以相关联系函中的黄辉签字来认定黄辉的身份是没有依据的;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需庭后进行核实,但新视野公司庭后反馈的“情况核实说明”中没有记载与此相关的内容,廉洁协议书仅有新视野公司盖章,富泰公司并未盖章,双方并未实际签订和履行,且该协议书的内容与本案诉争也不存在关联性,对于承诺书虽然有新视野公司盖章但是该承诺书是出具给何方的无法确认,看不出该承诺书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垫付5万元的承诺书,对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这份承诺书的内容看不出这些承诺的人与案涉的工程与新视野公司存在关联性,因此该承诺书的效力不能及于新视野公司。 新视野公司提交了证据一、新视野公司因案涉工程支付给相关材料商材料款以及劳务公司劳务费用的银行客户回单复印件11页,证明新视野公司为案涉工程支付了相关的费用;证据二、供货合同,柜子工程加工合同、购销合同、材料购销合同、瓷砖销售合同复印件7份,证明上述款项是因涉案工程而支付,与涉案工程存在关联性。 富泰公司质证意见:证据一的材料都是复印件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和合法性,收款人在备注上没有证明用于哪个项目,达不到新视野公司证明目的;证据二均为复印件,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和合法性,其中的柜子工程加工合同虽然写有银河中心2号楼装修工程,但为复印件,这个合同也最终也没有一个签订的时间,是新视野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达不到新视野公司证明目的,其余的合同均无法证明与案涉工程项目的关联性。 本院认证意见:关于富泰公司提交的证据,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第二组、第三组证据予以认定,对第四组证据中的廉洁协议书的关联性不予认定,对两份承诺书予以认定;关于新视野公司提交的证据,对证据一中的能够得到富泰公司举证和陈述印证的支付款项予以认定,对证据二中的能够得到富泰公司举证和陈述印证的合同予以认定。 经审查,新视野公司对原审查明事实中的“2017年11月,原告委托代理人方正涛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书》”、“2018年6月,原告委托代理人方正涛与被告召开会议”有异议,新视野公司认为方正涛只是新视野公司项目经理;对“截止2019年2月,被告共支付工程款4890000元,其中3640000元转给方正涛或其提供的账户”有异议,新视野公司对公账户收到工程款1732362.06元,富泰公司转账给方正涛或其直接领取承兑汇票金额为2404637.94元,黄辉领取承兑汇票金额为500000元,方正涛个人向戚海鑫借款200000元,富泰公司陈述代付农民工工资50000元,但无法看出该50000元与案涉工程之间关系,抵扣罚款3000元未看到处罚依据,一审判决将黄辉款项和戚海鑫借款、代付农民工工资、抵扣罚款均计入富泰公司支付新视野公司工程款,与事实不符,方正涛个人领取款项也不应计入富泰公司支付新视野公司工程款;对“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737600元”有异议,欠付金额以新视野公司上诉状金额为准,对其余事实无异议;富泰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7年9月7日新视野公司与富泰公司签订的《银河中心2#楼公寓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2.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户型图、装修菜单、实景样板房所包含的装修工作内容(甲方指定)及水电安装工程内容;二、合同价款:┄┄(暂定精装修套数为226套,套数变动后期另拟补充协议)。后面所附单双卫户型工程量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是支付工程款及计算的依据。另甲方提供正式的公寓精装修户型分类清单也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七、计价结算方式:1.本工程合同总价均按现金结算。现金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均视为现金支付。(1)A.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中的隔层搭设铺装及水电改造等后,甲方支付乙方总价款的15%;B.乙方完成工程量中的吊顶工程、厨卫装修工程、腻子工程,甲方支付乙方总价款至30%;C.具备验收条件后甲方支付乙方总价款至60%。A与B两次付款时间节点及付款额可依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度情况作适度微调,但前提是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不低于付款额的两倍。(2)办完竣工验收交接,且乙方进行竣工资料移交后。公寓精装房全部交房后,待业主提出装修投诉问题,所有购房人必须在半个月内提出具体投诉问题,如无投诉问题视为全部合格。但不得影响付款节点。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总价的15%。乙方配合甲方处理业主所提出的问题。(3)2018年春节放假前三日内,甲方再次支付乙方工程款总价的10%。(4)2018年春节后三个月内,乙方精装公寓装修工程若无出现业主集中投诉装修质量问题,甲方方可支付乙方工程款总价的10%。(5)质量保修金扣留多少视交房后业主质量问题投诉率(含维修投诉)高低而定,若2018年春节前三个月之后业主质量问题投诉率低于5%,则甲方扣留工程款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反之投诉率高于5%则扣留工程款总价的8%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2年(从当期工程验收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20日内即与乙方办理保修金结算。八、双方约定之其他事项:1.人员、材料设备:甲方代表:韩艳先生,乙方项目经理为:方正涛先生,乙方现场负责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提供相关真实证照。2.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方正涛在合同末页乙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名署期。2017年11月23日新视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正涛与富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承包方式的调整:1.乙方原报价为包干价格(含隔层报价),现隔层的发包主体调整为甲方,隔层单套价格为5800元,每套面积为22.5平方,每平方价格为260元/平方,故原合同中单卫户型单套价格从55000元调整到49200元,双卫户型单套价款从57000元调整为51200元。2.甲方发包的隔层厂家为乙方介绍,乙方对整个施工流程及现场管理、户型放线、人员管理等负全部责任,甲方按照与阁楼层的厂家签订的合同付款,验货、提货、安装等工作均为乙方负责范围(隔层施工周期包含在乙方合同总工期之内)。3.甲方签订的阁楼层厂家分为:南京旭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江阴天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上隔层的施工图纸由施工单位提供,乙方负责报存甲方处审核施工,需施工单位提供4套盖章图纸。二、施工套数及付款方式:1.原合同约定施工套数暂定为226套,现甲方明确施工套数为210套,其中标号“1”户型(双卫)为72套,标号“2”户型(单卫)为138套;装修清单详见附件(一);2.乙方施工总价调整为:单卫138套*49200元/套=678.96万元,双卫72套*51200元/套=368.84万元,合计施工总价为1048万元。3.付款约定:乙方按施工组织计划严格施工,水电安装结合现场工程交底严格施工。4.付款方式:(1)水电改造(含穿线)全部完成,且木工吊顶全部完成,付进度款70万元;(2)卫生间墙地砖全部完成,房间腻子全部完成,付进度款70万元;(3)所有玻璃隔断全部安装齐,柜体材料全部进场并逐步安装,付进度款70万元;(4)厨卫、洁具、台面、喷漆等全部安装齐全,且楼梯材料全部进场并逐步安装,付进度款70万元;(5)墙纸、地板、灯具等全部精装修工序且验收合格后,付进度款70万元;(6)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全部齐全后付工程款400万元,2018年春节前10日前保证此款项支付。三、合同工期及相关节点要求:1.合同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25日,乙方需保证2018年1月25日为全部精装完成精装清扫退场日期,竣工合格交付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如延迟竣工交付一天,按日罚款5万元。2.合同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四、其他约定:乙方工地工人的卫生、食宿由乙方全权负责,严禁工地明火做饭,严禁工地现场随地大小便,严禁施工时间饮酒,如甲方人员发现以上现象一次,处罚乙方1000元/次。 又查明,富泰公司付款及凭证情况:2017年12月27日富泰公司向新视野公司转账支付20万元,2018年2月2日新视野公司向富泰公司出具20万元财务收据;2017年12月29日富泰公司向新视野公司转账支付20万元,2018年2月2日新视野公司向富泰公司出具20万元财务收据;2018年1月16日富泰公司向新视野公司转账支付30万元,2018年2月2日新视野公司向富泰公司出具30万元财务收据;2018年2月1日富泰公司交付黄辉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同日,黄辉向富泰公司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二号楼精装修工程款银行承兑汇票伍拾万元(500000.00元)”;2018年2月13日富泰公司向方正涛转账支付109059元,同日,富泰公司交付方正涛890941元银行承兑汇票,上述票款金额合计100万元,2018年2月6日方正涛向富泰公司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公寓二号楼精装修工程款壹佰万元正(¥1000000元)”;2018年3月8日富泰公司向新视野公司转账支付50万元,2018年3月28日新视野公司向富泰公司出具50万元财务收据;2018年3月27日富泰公司交付方正涛6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2018案3月28日富泰公司向方正涛转账支付14万元,上述票款金额合计74万元,2018年3月27日方正涛向富泰公司出具的收条载明“方正涛代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收到蚌埠永曜富泰地产公司工程款(银行承兑汇票陆拾万元正)现金(壹拾肆万元正)合计柒拾肆万元正(¥740000.00)”,其上加盖项目部印章;2018年4月11日富泰公司向新视野公司转账支付132362.06元,同日,富泰公司交付方正涛664637.94元银行承兑汇票,同日,方正涛向富泰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本人(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已收到公寓精装修工程款肆佰贰拾肆万元正(¥4240000元),其中壹佰贰拾万元收据已打出,尚欠叁佰零肆万元正收据未打出。本人承诺在4月25日前把收据全部补齐。若逾期未补收据,所有后果(含贵司暂停后期工程款拨付)均由本人承担。”;2018年4月28日富泰公司向新视野公司转账支付40万元,2018年4月26日方正涛向富泰公司出具的收条载明“收到蚌埠永曜富泰公寓精装修房工程款肆拾万元正(¥400000元),所欠收据在5月15日前补齐。”;2018年5月15日戚海鑫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尾号为6416的银行账户向方正涛尾号为7456的建行账户汇款20万元,银行回单附言载明:方正涛借款(用于银行中心公寓装修装饰工程),同日,方正涛向戚海鑫出具20万元的借条,载明“因蚌埠永曜富泰公寓楼(2号楼)项目装修资金周转,特向戚海鑫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元),款项请汇至方正涛建设银行卡43×××56卡号上,谢谢!”;2018年6月10日方正涛向富泰公司出具364万元的收据,其上加盖项目部印章;2019年2月2日案涉工程木工班组李国平等人在禹会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已从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拿到现金伍万元整(¥50000)工人工资,并承诺后期如果出现工人有恶意讨薪行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综上,富泰公司共支付工程款、借款、代付款金额合计4890000元-3000元=4887000元,其中富泰公司向新视野公司转账支付金额合计1732362.06元。 再查明:新视野公司与案涉工程有关的付款情况:1.2017年8月15日,新视野公司支付富泰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2.新视野公司在一审答复富泰公司的问题5时书面陈述,在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3民初573号民事案件中,因蚌埠市蚌山区新顶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新视野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并向银河中心2#楼公寓精装修项目供应材料,方正涛作为项目经理向新视野公司请求支付蚌埠市蚌山区新顶装饰材料经营部材料款101335元,其中100000元由新视野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转账支付给蚌埠市蚌山区新顶装饰材料经营部,此节亦得到新视野公司二审提交证据的印证;3.南京仲裁委员会(2019)宁裁字第944号裁决书认定事实: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4月28日被申请人(新视野公司)向申请人(蚌埠卓弘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转账材料款共计430000元,此节亦得到新视野公司二审提交证据的印证;4.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2341号判决书印证了2020年12月18日新视野公司支付从方正涛处承揽2#楼装饰工程油漆施工项的顾维冲214000元的真实性。
一、维持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317472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17472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驳回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2400元,减半收取41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200元,由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1533元,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466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042元,减半收取19021元,由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0987元,由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51072元(已交纳),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99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凯 审判员 王宇堂 审判员 罗正环
法官助理马兆云 书记员张智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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