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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大厂医院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6509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大厂医院,住所地南京市大厂太子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罗承洋,院长。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光华路158号必得大厦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冯青昆,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大厂医院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苏0116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8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重新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由本院管辖,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同意将本案交由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江勤
审 判 员 达式年
审 判 员 朱家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菲菲
书 记 员 朱逸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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