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6509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大厂医院,住所地南京市大厂太子山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罗承洋,院长。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光华路158号必得大厦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冯青昆,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市大厂医院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苏0116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8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重新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由本院管辖,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同意将本案交由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江勤
审 判 员 达式年
审 判 员 朱家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菲菲
书 记 员 朱逸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