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终4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禹会区胜利西路**银河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3674587P。
法定代表人:施忠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连,安徽淮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光华路**必得大厦****91320000134798177E。
法定代表人:冯青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其军,北京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4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14元,减半收取20,507元,由上诉人蚌埠永曜富泰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宇堂
审判员 洪增余
审判员 罗正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智瑶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