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6975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从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原告***儿子),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光华路158号必得大厦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计40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 飞 书 记 员 黄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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