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8463号
原告: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光华路158号必得大厦B座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8177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89924074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3月25日出生,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朱房路16号院1号楼(配套公建)4层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732647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香江建业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夏 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