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铭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铭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力汇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01民初152号
原告:新疆铭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口路兵团农六师106号大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言华良,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熙皓,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力汇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原告新疆铭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力汇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铭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铭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铭益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