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晶鼎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晶鼎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晶鼎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322民初63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筱华,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晶鼎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晶。

被告新疆晶鼎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新疆***。

负责人:赵伟平。

被告李雪峰,男,汉族,住新疆***。

***与新疆晶鼎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晶鼎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李雪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承包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发包的蒙库铁矿2018年度矿山道路维护项目,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项目负责人,原告完成该道路维护工作后,经结算,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劳务费是591423.50元;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1日应付原告劳务费8800元,共计602923.50元。原告多次索要此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明确合同相对方,起诉的主体应当适格,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第三被告身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3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   皓   晔







二 〇 二 〇 年 三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阿勒停阿依·努尔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