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201财保1888号
申请人: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24号院。
法定代表人:陈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妍,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新疆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浙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358号向阳花园6号楼负一层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姚华坤,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浙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昆仑银行吐哈分行哈密市广东路支行卡号为×××的银行账户存款3,68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分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浙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昆仑银行吐哈分行哈密市广东路支行卡号为×××的银行账户存款3,6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丁卜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尔帕·阿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