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浙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2民终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巴里坤县村民,现住哈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山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吾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巴里坤县博尔羌吉镇。
法定代表人:***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浙源环境工程有??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358号向阳花园6号楼负一层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凯(伊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与***、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姥公司)、新疆浙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里坤县人民法院(2018)新222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8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丽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豫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