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浙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2民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山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拿提,新疆吾提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巴里坤县博尔羌吉镇。
法定代表人:***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浙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358号向阳花园6号楼负一层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泽凯(伊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浙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新222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丽敏
审判员***尼木·尼牙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妥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