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盛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长武县东咀塬料石场与陕西鑫盛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8财保10号
申请人:长武县东咀塬料石厂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相公镇东咀村河滩
负责人:李某,男。
被申请人:陕西鑫盛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苏武大道国土大厦院内
法定代表人:郑某,男,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长武县东咀塬料石厂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陕西鑫盛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长武县公路管理站的工程款800000元予以财产保全。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长武县东咀塬料石厂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鑫盛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长武县公路管理站的工程款800000元暂停支付。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长武县东咀塬料石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路建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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