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2民初2004号
原告:**,女,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陕西树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2号昆明花园9幢1单元5层105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万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1号万和城购物中心7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树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万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桑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