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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执16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3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 被执行人:吴领会,男性,1970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周至县。 被执行人:陕西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吴领会、陕西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为(2022)陕0124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4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6023元。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既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案件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领会、陕西树***建设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查银行、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24执164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攀 审 判 员  赵 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佀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