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4执125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3年02月03出生,汉族,住周至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周至县。
被执行人:吴领会,男性,1970年04月21出生,汉族,住周至县。
被执行人:陕西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吴领会、陕西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24民初189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187元、执行费7482元。执行中于2022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于3日内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名下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查询,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24执125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攀
审 判 员 赵 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佀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