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树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天耕园某某有限公司、陕西树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4民初5418号之一     原告: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司诉被告陕西某某园***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审理中,原告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下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合理的处分,原告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21元,减半收取5360.5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  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