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金桥某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恢13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倪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42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2,020.00元,已执行标的291,312.00元,未执行标的46,6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弘安TC5610型号塔机两台。本院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两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291,312元接受上述财产以物抵债。就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恢1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晓   娟
审 判 员 杨   永   栋
审 判 员 刘   玉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茹鲜古丽·克热木
书 记 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