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豪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4532号
原告: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南一巷16号信达·雅山新天地C区二期24栋12层3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倪敬丰,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豪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东13巷。
法定代表人:郭楠,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豪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东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璟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