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民初629号
原告: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南一巷16号信达·雅山新天地C区二期24栋12层3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倪敬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林,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艾,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路39号五彩新城A区。
原告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丰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齐  梦  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白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