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51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04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南一巷16-号雅山新天地C区二期24-12-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0961050769。
法定代表人:倪敬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2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8156.4元(其中本金37691.40元,执行费465.0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冷 长 青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迪力阿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