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民终2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南一巷16号信达·雅山新天地C区二期24栋12层3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倪敬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上诉人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21)新2325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7元,减半收取1953.5元,由上诉人新疆盛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洪彪
审判员    闫旭
审判员    董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雷苑媛
书记员    张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