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240号之二
原告:黄冈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南湖农场七队南湖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袁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平,湖南旷真(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蔷薇路668号华中中交城A区7-8层。
法定代表人:夏受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冈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立案。原告黄冈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90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黄冈鼎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翠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