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111号
原告:***,男,1971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才,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刚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蒋明月,重庆乐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夏受明,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刚驰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伍永威
人民 陪审 员 秦 超
人民 陪审 员 冉茂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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