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赢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终36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三路15号西湖上城3栋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MA496NEC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州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赢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镇***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MA49338Q07。 法定代表人:段满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中电子商务产业园A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9466743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湖北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赢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1)鄂1102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湖北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经实体审理认定本案为“重复起诉”显属不当。本公司已于庭审当日撤回对确认农民工工资420161元由被告承担的诉请,(2021)鄂1102民初2152号民事调解书不包含该部分诉讼。二、420161元农民工工资在黄冈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介入下,由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理应与本公司无关。三、本公司于调解当日申请撤诉后,一审法院既未下达撤诉裁定,也未另案审理,显属错误。故应当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湖北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黄冈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介入支付的民工工资420161元应由第一被告湖北赢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2、判令第二被告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全部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应遵守法律规定。该院(2021)鄂1102民初2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中,原告为湖北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为湖北赢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为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湖北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50万及其借款20万。二、认定黄冈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介入支付的民工工资420161元由被告承担。三、判令第三人对上述权利义务履行协助义务。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该调解书主文为:一、被告湖北赢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欠原告湖北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及保证金70万元整,定于2021年9月30日一次性付清;二、原告湖北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就此次纠纷不再主张任何权利。本案中,湖北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已在(2021)鄂1102民初2152号民事调解书一并处理完毕,本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湖北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湖北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一组证据:撤回诉请(部分)申请书的邮寄快递查询单,拟证明上诉人湖北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调解当天向法院申请撤回对确认420161元的诉请。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湖北赢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认为该组证据发生在调解后,该公司既未收到,也不知情。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湖北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16时左右通过邮寄方式向一审法院邮寄撤诉诉请(部分)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6日上午9时,本案在黄州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意向,签署调解笔录,并于该日上午签收调解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2021)鄂1102民初2152号民事调解书是否涵盖确认黄冈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介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420161元由湖北赢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依该条文规定,(2021)鄂1102民初2152号民事调解书是否涵盖确认农民工工资420161元由湖北赢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请,决定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湖北君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出,该公司在庭审当日已撤回对确认农民工工资420161元由湖北赢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请,但从该公司撤回时间来看,该公司撤回该部分诉请发生在该公司与湖北赢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并签收调解书后,不影响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因此,本院对该公司主张不予采信。同时,各方当事人签署的调解笔录明确记载湖北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调解方案:“要求被告按原欠条约定9月底一次性偿还70万元整,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据此,本院可认定(2021)鄂1102民初2152号民事调解书涵盖确认黄冈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介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420161元由湖北赢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请,本案属于重复起诉。 综上所述,湖北君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易 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