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7550号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告***公司诉被告中某公司、被告某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公司以二被告付清保证金及货款本金为由,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8元,减半收取计2,429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审判员 ***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柯 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