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108民初3612号
原告:***,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蔷薇路668号华中中交城A区7-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9466743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4座1栋811、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MA5CYR9E8T。
负责人:***。
被告:上海羽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U6JR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中交二航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上海羽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13元(原告已预交136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