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23民初508号
原告: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冯钊,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室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随守信,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县泓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县郭勒布依乡安居富民门面房屋5号。
法定代表人:王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嘉盛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42号世纪大厦十七层04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县泓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嘉盛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50.4元,减半收取18575.2元,由原告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惠 昕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张艳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