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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1民初114号

原告: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568864426J。

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5年4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阿衣夏木·托乎逊

审 判 员 杨   子   纬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千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