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201民初97号
原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1966年10月29日出生,现住新疆阿克苏市。
原告(反诉被告):**国,男,汉族,无固定职业,1982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1965年4月10日出生,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1979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2291207995,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黄田农场全鑫小区48号1-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12961061L,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946号金坤大厦综合楼14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新疆兵团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568864426J,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男,汉族,无固定职业,1985年6月25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冠县。
第三人:***,男,汉族,无固定职业,1977年5月24日出生,现住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
原告***、原告(反诉被告)**国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原告(反诉被告)**国就本诉部分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就反诉部分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反诉被告)**国提出撤诉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提出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反诉被告)**国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计9285元,由原告***、原告(反诉被告)**国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784.14元,减半收取计189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木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奥 继 英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思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