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5097号
申请人: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北七巷2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小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凤华,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被申请人:李水利,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申请人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水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水利名下价值316,811.36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险单号PZPP21650110240000000041)用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水利名下价值316,811.36元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2,104.06元,由申请人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煜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