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828民初711号
原告: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思源,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该公司工程总监,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凤华,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告: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牟红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世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07.78元,减半收取计8,303.89元,由原告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文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