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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晟德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3736号 申请人:新疆晟德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准东石油基地以北阜彩路路口向北约900米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昌平生命园路23-2号1幢6层6001、6002、6003、6005、6006、6007、6016、6018、602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北七巷21号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新疆晟德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受理。新疆晟德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晟德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晟德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4元,由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