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庄西路与北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北七巷21号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9民初9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25,771.92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9民初952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科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533429.92元(其中案款525771.92元、执行费7658.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